第一百九十三章 李鸿章筹议海防(3) (第2/2页)
而中国船厂仍量加开拓,以备修船地步。至拟设兵舰数目。如丁日昌所称,北、东、南三洋各设铁甲舰十八艘,自属不可再少。除将中国已造成二十艘抵用外,尚短二十八艘。
窃谓北、东、南三洋须各有铁甲大舰二艘,北洋宜分驻烟台旅顺口一带,东洋宜分驻长江外口,南洋宜分驻厦门虎门,皆水深数丈,可以停泊。一处有事,六舰联络,转为洋面游击之师,而以余舰附丽之,声势较壮。
约计订造铁甲大舰每艘需银百万两内外,费用不低,只有先行购买,分年筹办。再有余力,再购他舰。或由闽沪各厂陆续仿造兵船,总以促成四十八艘为度。
惟守护各海口大炮铁舰,亦系西洋新制利器,以小舰配极重之炮,辅助岸上炮台,四面伏击,阻遏中流,能自行动,最为制胜。凡海防要口,均须添设一二艘。
闻在外国订购,每舰连炮耗银约十万两,但笨滞不能涉海,须将炮位铁甲分拆,运载来华装配。应俟委员到彼,一并察办。如价省运便,陆续购买二十号,分布南北各海口。抑或由外洋购大炮,由华厂照式仿造铁船,更可次第添置。
至丁日昌奏称:裁撤五十艘艇船,可养给一艘铁甲大舰;裁撤十艘舢板,可养给一艘铁甲舰。计省沿海水师旧制各船糜费,以之供给大小四十八艘战舰,尚觉有盈无绌等语。
查同治十一年五月,臣于覆奏船政事宜折内,拟请裁撤各省艇船,即以各船修造养兵之费,抵消购买战舰之费。经总理衙门议令各该督抚奏办,迄今并无议覆。
今添购铁甲等舰巨款必须另行筹集,俟购回时,养船练兵一切费用,应如丁日昌所议,请旨敕下江苏、山东、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各省,将旧制及新添红单、拖罟、艇船、舢板等项分别裁撤,专养轮船战舰,以免虚糜而资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