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二章 “忤逆的”北美殖民地 (第1/2页)
1735年7月10日,陈国政府在华阳县镇压了一起未遂叛乱,抓捕了十九名意图发起暴动的阿卡迪亚人,其中还包括四名天主教阿卡迪亚教区的神父。
经过一场公正的审判,为首的五人均以煽动暴乱、颠覆政府的罪名被判绞刑,剩下的十四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到二十年的苦役。
同一时间,陈国政府出动武装乡兵五百余人,在“向导”的带领下,突袭了两处亲法的米克马克人部落,杀死了超过二百六十多名土著,其中有大量妇女和儿童,是为震惊中外“七月屠杀”。
然而,令人非常意外的是,临近的法属殖民领地却对此保持了罕见的克制,虽然法国当局就此事向齐国人发出了一番措辞严厉的批评和警告,但并没有予以相应的武力报复。
位于小宁河(今密西加施河)北岸的法国人除了继续修筑博塞茹尔堡外,也没有做出任何军事进攻的举动,只是隔着着河水与齐国武装人员进行对峙。
据悉,齐国人从北大西洋调派了两艘战舰来到了阿卡迪亚,并一度游曳于罗亚尔岛(今布雷顿角岛)的路易斯堡和圣约翰岛(今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的拉茹瓦港(今夏洛特敦市)附近海域。可能是感受到一定的海上威胁,故而才暂时打消了法国人的接下来的报复行为。
暂且不表青川府齐法之间的军事对峙,被陈王任命的全权特使、陈王府军务司负责人熊伯钧却带着几名属员乘坐一艘隶属于陈州贸易商社的机帆船悄然来到了波士顿,准备面见马萨诸塞议会大议长加诺·温格,协商两地之间建立更为密切的“友好同盟关系”。
熊伯钧之所以没有去找马萨诸塞总督,盖因这块英属殖民领地的实际军政大权都掌握在议会手中,而不是作为英王代表的总督那里。
在陈州数年时间,陈王府除了对北方的法属新法兰西领地进行过深入了解外,还对整个北美大陆实力最为雄厚的英属十三块殖民领地做过一番细致研究。
英格兰在北美东海岸所建立的殖民领地总是让人觉着古怪,这个系统松散、臃肿,正如许多英格兰人自己那样。
从詹姆斯敦和五月花号的年代开始,几乎每一个殖民领地的形成靠的都是民间商社企业,这与齐法两国以政府为主导的殖民开拓所截然不同。
他们小本经营,是独自摸索的冒险者,为了追寻利润或是为了上帝而来。每一块殖民领地的建成都是一次伴随着错误的痛苦试验,却很少得到王室和政府方面的有力引导,更不消说财政支持。
据说,在早期开发美洲的时候,英格兰王室手里压根没钱,无法负担得起它在大洋的另一端去冒险,建立一块又一块的殖民领地。
于是,王室便签发了一张又一张特许状,让英格兰子民去承担移民和开发殖民地的风险。因为没有投资,王室就永远不可能仅靠皇家法令来统治马萨诸塞或是切萨皮克。
一些清教徒移民是为了在北美大陆寻找救赎,其他人是为了获得土地或海狸皮。所有移民的动机很复杂,许多人来得并不情愿,他们可能是罪犯或契约奴,被地方法官或急于摆脱他们的亲戚送上了移民船。
但不管怎样,这些陆续建立的殖民领地在获得充分开发后变得愈发丰饶,而殖民地的子民也向王室表示了忠诚,商人和投资者可以在利益的刺激下,也会自发地出资扩张领土,有了上述三点,使得英格兰王室和政府乐于维持这个系统的现状。
不过,英格兰王室也不是没想过,要将英属殖民领地变得像法国人那样,变成国王的封地,这样一来,就可以随心所欲的自行支配。
信仰天主教的詹姆士二世,在他短暂的在位期间,就尝试推行一套严格的管理体系。他任命了一位总督,把纽约和新英格兰都划归王室的独裁统治之下。
在王室的直接统治下,让自由自在惯了的英属殖民领地的臣民们感受到无比的痛苦和煎熬,自由被剥夺,权利被侵犯,贸易也遭到压制,尤其是在富庶的马萨诸塞领地,经历了一段“艰难而困苦”的岁月。
好在,这段统治很快就结束了,伟大的光荣革命将詹姆士二世推下了王位,恢复了新教徒对王位的继承,原有的殖民体系得以恢复、改进并得到加强,但绝没有任何接近专制统治的地方。
之后,斯图亚特王室只能跑到国外去流亡,英格兰国内环境变得更加稳定,整個国内也减少了对宗教的狂热,增加了自上而下的有效管理。
当汉诺威王室成为英格兰国王时,这个国家已经具备了像齐国那样的现代政府的雏形--常备军、可靠的税收和中央银行,以及形式多样的融资手段。在接下来的二十年里,大部分时间,英格兰都处于和平状态。
但即使这样,当王室和政府本可以利用这难得可贵的平静时间来改变经营殖民领地的模式时,却依旧维持了让私人经营的体系。
因为,这套模式看起来一直运转得非常好。
英格兰政府想当然地认为,殖民地的最大的益处在于为本土输送出木材、蔗糖、焦油、烟草和粮食,或作为一种战略手段来防止西班牙和法国控制大西洋。
那些殖民地的人们既是新教徒,又那么的忠君报国,并能管理好他们自己的事务,为何还要浪费王国财政增派一大群皇家官员过去呢?
当然,每个殖民地是应该有几位王室委派的官员和必须遵守的规矩,每座新的种植园开办也必须要获得王室的批准,并由王国政府的白厅签章,印发一份特许或执照,明确规定领地的范围和许可的事情。
虽然,这些文件很长,并且充满了法律术语,但实际上却给申请者留出了相当大的自由操作空间。
每个殖民地都有一个立法机构来制定法律、收缴地方税,还都各自配有民兵武装。除了不能彼此开战外,英格兰政府对这些殖民地完全禁止的事情只有两件:殖民领地通过的法律绝不能与英格兰的法律相冲突,以及殖民地绝不能损害到英格兰经济利益。
否则,这个殖民领地就毫无益处了。
每个殖民地都必须服从英格兰颁行的《航海条例》,要求所有贸易必须使用英格兰或其殖民地的船只运输,经由英格兰的港口。
除此之外,这些殖民领地便可以为所欲为,享受他们无限的自由。
包括弗吉尼亚和马萨诸塞在内的大多数殖民地,都配有一名英格兰派来的王室总督,监督他们的立法机构。
其余地区的地方长官都是自己选举产生。
哦,也有例外,马里兰和宾夕法尼亚两块殖民领地则是由英格兰本土的凯尔菲特家族和彭斯家族世袭传承,但也设立了议会,以及相应的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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